在休渔期间,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守住船籍港休渔制度。除特殊原因外,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。所有休渔渔船应原则上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港、码头停泊,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位置。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提前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局申请。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,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。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,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、场所、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。
在休渔期间,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、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。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。具备条件的地区,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。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,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、加冰、加油。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。在伏休期间,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、运输、补给等后勤服务。根据《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》,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。
此外,在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,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《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管理的通知》规定办理。为了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,海南省将加强对伏季休渔的监管。通过休渔政策的实施,旨在保护海洋渔业资源,维护渔民利益,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。同时,休渔也有助于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,提升海洋经济的质量和效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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